近期,彭水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程某因被彭水县某公司所有的线缆落下致伤,起诉至彭水法院,要求县某公司赔偿181411.36元,彭水法院一审判决彭水县某公司赔偿程某112565.16元。
2016年5月9日下午15时,程某免费搭乘其朋友李某的摩托车回家,当摩托车行驶至彭水县保家工业园区路段处,空中一条废弃线缆(线缆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彭水县某公司)脱落将程某从摩托车后座上挂下坠地,造成程某牙齿、胸部、肘部等处摔伤。程某受伤后进入彭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依法鉴定:程某属于十级伤残;程某上下颌共需烤瓷牙冠修复14枚,每枚烤瓷牙冠需1000元(烤瓷牙冠使用年限约为10年),一次修复所需费用约为14000元人民币。程某、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均佩戴安全帽并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无过错。
彭水法院审理认为,彭水县某公司是线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线缆脱落致程某受伤,且程某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乘车注意义务、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彭水县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赔偿程某各类费用共计11256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