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最后一个耍猴人》等7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苹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其所运营的应用商店上擅自发布涉案作品,供用户在线收听或下载,并从未向原告或作者支付报酬。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应用商店中删除7部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262872元人民币。
此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城法院(北区)第18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最后一个耍猴人》等7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苹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其所运营的应用商店上擅自发布涉案作品,供用户在线收听或下载,并从未向原告或作者支付报酬。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应用商店中删除7部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262872元人民币。
此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城法院(北区)第18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