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消防隐患引发火灾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五年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2-20 17:00:39  评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消防责任事故案。该案中,被告人王甲因为对消防隐患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王甲委托其公司员工王乙与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梁某的房屋以安排王乙等公司工人在此集体居住。2016年1月20日,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联合该村村民委员会综治办工作人员对该院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人货混住等消防隐患,除密集住人外,院内还存放光缆、铁箱、管道等施工材料与工具。检查人员立即将该情况电话通知王甲整改,但王甲未予整改。2016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因该院村民自建房院内东南角,位于门廊放置的塑料垃圾桶内遗留火种,导致该院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聂某、陈某等8人因烧伤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发生火灾后,王甲赶到现场参与救火,并于2016年2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王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余万元。

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院进行检查,该院整体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等于小于三级,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二是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法制观念淡薄,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没有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通知王甲该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通知其采取整改措施,王甲未予整改,造成死亡八人、受伤五人,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参与抢救伤者工作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王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期间,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决定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诉讼的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