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致孕妇摔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2-22 10:20:48  评论(/)

公交车司机急刹车,造成怀孕7个月的孙女士在乘车时摔倒受伤,保守治疗后遵医嘱休养到生下孩子。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孙女士在生产后将该辆车所属的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1万余元。

原告孙女士诉称,2015年12月,她乘坐北京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当车行至行宫站时,孙女士站在中门准备下车,突然间公交车急刹车,没有做好任何心理准备的孙女士突然从中门摔到前门司机后面的位置。

在事故发生时,孙女士已经怀孕7个月,经医院诊断,孙女士出现宫缩、出血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采取了止血保胎治疗措施。让孙女士更揪心的是,事故还造成她左腿膝盖受伤,但因怕孩子受到辐射,孙女士纠结半天,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只能做保守治疗。后来,孙女士经核磁检查,确诊为左膝外侧盘状半月板,左膝关节囊及髌上囊内少量积液。直到现在即便生完了孩子,孙女士的腿蹲起或上下楼时仍比较疼痛。

孙女士因此次事故住院观察治疗23天,出院后因先兆*流产迹象一直存在,孙女士经医嘱在家休养到2016年3月孩子出生。而且孙女士的母亲为了照顾她,在事故后一直请假直至孩子出生。

孙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员工的行为给她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此外,事故发生在她怀孕期间,因担心自身和孩子的健康,她在事故发生后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为此,孙女士多次找到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庭上,被告公交公司认可孙女士确实是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同意赔偿孙女士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乘坐北京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孙女士购票后双方就形成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的义务,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孙女士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赔偿孙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孙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就医必然产生的合理花费,并核实孙女士的实际损失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3305.78元。

结合此案,法官提示公交司机应谨慎驾驶,妥善保障乘客安全。此外,针对孕妇和小孩等相对比较弱势的群体,在出门时,尤其是在乘坐公交车时最好身边有人陪同,确保其安全。

tags:急刹车   孕妇   公交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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