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在被告京东公司网上商城购买京东E卡,通过某平台转让现有3600元京东E卡,后称其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方有欺诈行为,牛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骗,并将报警证明交于京东客服,京东客服随即对上述3600元京东E卡予以冻结,冻结时3600元京东E卡已经绑定在另一人的京东账户下。现牛某将京东公司起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将上述3600元京东E卡解绑至自己名下。
原告牛某诉称,其于2015年3月陆续从被告京东公司购买京东E卡,2016年6月通过某平台转让现有3600元京东E卡,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方收到卡号及密码后,将其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在察觉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后原告牛某随即与京东客服联系,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通过微信转让京东E卡过程中,微信号持有人未给其付款。牛某将报警证明交付京东客服后,客服对卡片予以冻结,冻结后,牛某多次与京东公司联系要求将卡片解绑至自己名下,京东公司一直未予解绑。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2015年3月,牛某购买各种面值京东E卡共计花费14500元,2015年3月,京东公司配送货物及发票至牛某,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京东公司发布的购卡章程载明涉案E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因遗失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E卡在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转售;已售出的京东E卡属于他人财产,京东公司依据公安机关报警证明已将上述卡片冻结,但是无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定,京东公司无权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不能仅凭牛某的一面之词将他人账户的财产转移至牛某账户。因此,京东公司不同意牛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