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再加征利息 *官释字认违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2-25 05:20:52  评论(/)

司法院**官会议今天作成释字第746号解释,对于民众逾期缴纳税捐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部分,合宪;但若是对滞纳金再加征利息部分,属违宪,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这起释宪声请案是江姓民众等6人对税捐稽征机关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处分均不服,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声请人应补缴税款,但他们没有缴纳并提起诉愿。税捐稽征机关于缴纳期限届满后,对应纳税款的半数加征滞纳金,并就应纳税款的半数及滞纳金再加征滞纳利息。

江姓民众如数缴纳后,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滞纳金及滞纳利息被否准,提起诉愿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因此提释宪。

**官今天举行第1454次会议,会中就“逾期缴纳税捐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案”,作成释字第746号解释。

解释文意旨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前项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应自滞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就应纳税款部分加征利息,与宪法财产权之保障尚无抵触。

但就滞纳金部分加征利息,**官认为欠缺合理*,不符宪法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官认为,滞纳金兼具迟延利息的*质,再加征利息,这对于应纳税额迟延损害的重复计算,欠缺合理*,不符合宪法比例原则,这部分的规定违宪,应立即失效。

另外,**官也指出,有关机关就滞纳金的加征方式,仍应随时检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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