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将被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7:00:00  评论(/)

张维、李珍会于2002年7月在黔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李珍会于2013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经黔江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双方离婚,子女随李珍会生活,张维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位于黔江区舟白街道杨家坝安置区的地块归张维俊所有,张维俊给李珍会经济帮助费15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前张维俊已支付6万元,余款9万元分三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维俊仅支付了2014年半年抚养费1200元和经济帮助费30000元就不再履行,李珍会于2016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的抚养费和经济帮助费312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张维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3月30日冻结了张维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在得知自己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张维俊于2016年4月6日主动来到法院,当场交付了31200元。案件到此即执行完毕,但法院并未因此就结案了事,而是对张维俊耐心劝导,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使张维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一定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2017年1月11日,在李珍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张维俊主动带着31200元现金来法院,法院也随即通知李珍会来院领钱,双方当事人现场将钱款交付清楚。

【以案释法】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追索抚养费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涉民生案件中的重要一类。一方拒付抚养费,子女或其监护人可以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由审判庭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这些三费案件中,因费用并非一次*交付,多是按月支付,故在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费用后,如果不能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根源,很有可能接下来的费用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人不得不一次次的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不一次次的启动执行。不但让申请人劳心费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处理这类案件不宜一执了事,而是应同时设法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错误思想,使其接下来能够主动履行。本案中,法院在冻结到张维俊的账户后,本可以划扣了事,但法院仍旧通知其到院主动履行,并在其履行后又对其积极进行劝导,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在今后主动履行,其也确实之后积极主动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正是由于法院不是简单的把眼光放在案件本身的兑现,而是同时考虑到执行后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有效措施的提前采取,才使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完全的解决。

tags: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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