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彭水法院审理一起物件坠落损害责任案件,吴某某因被高空坠物砸伤,向其所有人李某某索赔92834元,彭水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支付吴某某各项费用合计71350元。
李某某经营一家宾馆,事发当天刮风,当时宾馆五楼的窗户没关,大风将一扇窗户刮下,窗户落至地面将经过此地的行人吴某某砸伤。吴某某受伤后,先后在彭水县医院、重庆大坪医院治疗,后吴某某和李某某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多次商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吴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李某某承认吴某某是被自己宾馆坠落的窗户砸伤,但认为吴某某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吴某某系被宾馆的高空坠物砸伤,李某某系宾馆的所有人、管理人,其对宾馆附属物疏于管理,且李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李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