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原告被医院诊断为慢*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肾炎、肾*高血压、肾*贫血。2016年原告依据保险协议向被告保险公司提起申请,被告拒绝理赔。近日,原告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据原告诉称,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为员工统一投保了综合福利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9月,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诊治,同年10月10日,原告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诊断为慢*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肾炎、肾*高血压、肾*贫血。2016年3月21日,原告依据工作单位与被告签署的保险协议,向被告提起理赔申请,2016年5月10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被告超出法定核保期限出具拒赔通知,并且此前已知悉原告既往病情,拒赔理由不当。故请求被告保险公司依协议支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
案件已经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