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员工消费合作社虽已解散,过去分配给社员的新台币1亿7900万元盈余至今仍未追回。故宫今天表示,消合社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没有追诉或请求权。
国立故宫博物院今天表示,新政府自民国105年5月20日上任,就正视并采进行处理90年至97年间员工消费合作社盈余追缴事宜。
国立故宫博物院为重新梳理全案的法律关系,分别于105年8月及11月委托二家法律事务所研提两份法律意见,结论为第一,消合社的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故宫依法对消合社并无监督管理之权限;第二,故宫博物院并非消合社的主管机关,因此无论是公法或私法,都没有追诉或请求权。
故宫指出,依据合作社法第2-1条,“合作社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另依据“合作社业务提供非社员使用办法”第8条:“合作社解散后,由非社员使用业务收益所提列之公积金及公益金,优先捐赠‘合作事业发展基金’”。
除台北市政府外,“合作事业发展基金”之主管机关内政部,均可以其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缴合作社盈余分配。
故宫表示,为能妥善解决本案,故宫责无旁贷,除已于106年2月18日与台北市政府会谈处理方式外,并在征询“合作事业发展基金”主管机关内政部意见后,于106年3月2日函请内政部邀集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等单位召开会议讨论。基于政府机关一体原则,故宫将积极处理并配合提供资料,与相关单位一同厘清讨论本案之适法处置,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