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董某某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非法收购的白腹锦鸡一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放归大自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6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姚安县某地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一只白腹锦鸡用于观赏,2016年1月4日,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全州开展的“绿剑”专项行动中检查餐馆是否存在经营野生动物的情况时,在被告人董某某开设的某饭店猪肉铺里查获该白腹锦鸡,经鉴定,该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336元。2016年1月11日,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已在该县将被告人董某某非法收购的白腹锦鸡一只放归大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所购买的白腹锦鸡仅价值80元,查获地点不是其开设的饭店内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且其辩解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收购白腹锦鸡的目的是用于观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收购的白腹锦鸡已被森林公安机关收缴放归大自然,法院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