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断深化群众观念,切实转变执行理念,做到亲民、便民、利民、护民,既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及时实现,又兼顾被执行人及家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做到不以封条形式查封企业正在生产和运转中的厂房与设备,做到“蓄水养鱼”;不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尤其是农民群众必需的生活资料,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不拦截和扣押正在行驶中的车辆,确保执行工作安全,防止车辆驾驶人发生意外伤害。
在对被执行人实施搜查过程中,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以免对孩子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不让被执行人患病的父母在场,以免加重老人心理和精神负担,影响病情;不让无关人员围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
同时,要求执行人员始终坚持疏导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多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少用、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系残疾人、属低保户等特困户,或者被执行人患有重病、遭遇重大变故、婚丧嫁娶和正在处理紧急事务的,根据情况暂缓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