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可给予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司法救助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0:00:00  评论(/)

马世琼等系被害人徐世元的近亲属。因徐世元被徐其成杀害,重庆四分检依法向四中院提起公诉,马世琼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徐其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其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世琼、徐其富、徐其华经济损失29426元。判决生效后,徐其成未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

法院收到案件后,经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和现场调查,发现徐其成除中国邮政银行石柱县支行有存款186元以外,无车辆、房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徐其成家庭现居住的木质结构房系较为陈旧的木房,徐其成70多岁的父母以及徐其成的妻子、小孩均在该房屋内居住。经对该村委会调查证实,徐其成父母系当地低保户、贫困户。申请人亦表示徐其成家无可执行的财产。后马世琼、徐其富、徐其华向四中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9426元,四中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同意给马世琼等司法救助29426元。马世琼等于2016年12月22日领取该款,并书面同意不再对徐其成执行,将该救助款抵作徐其成的赔偿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即时支付的救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第一项第5条规定:“ 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要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机制,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很多都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故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放弃执行,法院仍当应穷尽执行手段,力争使案件得到执行,不能让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既身体上受伤害,又心理上受伤害。同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考虑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要根据其申请及时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帮其渡过难关。本案中,犯罪人家庭本就困难,其自己也没有什么财产,而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庭也确实困难,考虑到这些现实情况,四中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了司法救助,使本案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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