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女参与去年农历年初二的旺角骚乱,在区域法院各被裁定一项暴动罪罪名成立,是旺角骚乱中首宗暴动罪成的案件。控方指,三名被告没有刑事犯罪纪录,但没有案底不是强烈的求情因素,指案件涉及公众安全,需要判处有阻吓*的刑罚。首被告、港大学生许嘉琪的代表律师求情指,需要考虑案件发生的时间短,无造成财物损失和破坏,投掷的物品是随手可以得到,不是有预谋,而警方可以在短时间内驱散人群,反映暴力程度低,请法庭以最低监禁刑期作量刑。
法官沈小民在判词中说,虽然无证据显示有警员受伤,但被告行为已足以构成破坏社会安宁,裁定当晚发生的事属于暴动,考虑证供后,相信三名被告曾经分别向警方投掷玻璃樽及竹枝,认为他们有份参与暴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