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法院:依法变更监护权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4:00:00  评论(/)

近日,武隆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权案件。2017年2月,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社区居委会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未成年人佘某甲的监护权由佘某乙变更为该社区居委会。

佘某甲一岁时,父亲不幸因故去世。母亲因遭受巨大精神创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2013年住院治疗,丧失了对佘某甲的监护能力。佘某甲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年幼的他在其身心成长最为重要的时期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2014年,经佘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指定,由其姑母佘某乙担任佘某甲的监护人。

如今已经七旬的佘某乙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履行监护职责心有余而力不足,逐渐对佘某甲不管不问。12岁的佘某甲因缺少监护人的监管,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开始出现逃学现象,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佘某甲遭受了一连串的打击后,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武隆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佘某乙现年老多病,经济条件较差,无充分精力履行监护责任,不能妥善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在征询佘某乙和佘某甲的意见后,被申请人及被监护人均同意变更。最终,武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佘某乙监护人的资格,由佘某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

佘某甲拿到判决书后,花季的天真又回到了他久违的脸上,他笑着说:“我终于有了一个家。”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佘某甲健康成长的权利,同时,也更好地促进社区在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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