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得案 地院发言人:可从职权行使法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20 15:18:23  评论(/)

客委会主委李永得质疑遭警方盘查,在脸书上发表相关看法,引来讨论;台北地院发言人廖建瑜说,建议可从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讨论当时相关要件是否符合。

李永得昨天在脸书表示,在转运站要前往超商购物时,被5、6名警察包围,被要求看证件,让他疑惑“台北市什么时候变成警察国家”、“太离谱了”;李今天也在脸书提出“**官释字第535号”重点,强调自己只是以一个民众立场,跟警方理*论法;也有很多民众因此案,拿出“**官释字第535号”进行讨论。

廖建瑜说,**官释字第535号主要是在说明警方进行“临检”的相关情况,如果是“盘查”,可看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规定。

廖建瑜解释,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的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份:1、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份之必要者。

4、以及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5、滞留于应有停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留许可者;6、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廖建瑜强调,第六款的“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

廖建瑜说,根据媒体报道,虽然有看到事发时的视频,但无法得知事件原貌,不清楚警察是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哪一条进行盘查;更重要的,“各要件需求不同”,因此无法判断。

不过,有不愿具名的法官指出,警察当时未坚持让李永得拿出证件进行盘查,就“输了一半”,因为这会让外界认为,这个执法是没有依据、是心虚才放行;倘若警察当时是按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6款规定,警察就会“逆转胜”,因为只要行经指定区域,警察可直接盘查;从本案来看,警察或采用第1款和第6款规定,盘查李永得。

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第5中队长陈丰盛表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规定,台北转运站是经由大队长核准的重点治安区域,也是依因此法律条文精神,在车站内执行安维勤务,并签巡逻箱,因此依法有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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