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无冕条款”无条件享有7天犹豫期,自去(105)年1月1日起消保法第19条第2项规定《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施行后消失。消基会检视网购平台、拍卖网站贩卖的20件个人卫生用品,发现8成未依规定标示清楚。
消保法第19条第1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是指以网络等通讯交易购买的7大类商品或服务,包括有易腐败、保存期限较短、订制化商品、报刊、电子书、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等,并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将排除消保法第19条第1项解除权之适用,不再享有7天犹豫期。
消基会表示,近两周内接获消费者在FB咨询的消费纠纷,高达9成以上是“网购退货”问题,虽然准则中仅举例“内衣、内裤、刮胡刀”三种商品,但业者自行扩张“个人卫生用品”的范围,商品包山包海,形同压缩消费者退换货权利,出现许多争议。
消基会调查包括六甲村官网、虾皮拍卖、三花棉业官网、一品川流官网、PChome、Yahoo超级商城、MOMO购物网、GoHappy等网购通路共20件商品,高达8成未依规定标示。
虾皮拍卖、三花棉业官网有4成5的卖家没有任何说明;6件商品的销售页面,和购物说明的退换货原则,或和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之规定互相矛盾,以及退换货叙述不完整、语意不清。
消基会指出,包括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皆为企业经营者,不应假借“个人平台”投机取巧、规避法律;准则第2条规定的合理例外情事“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的定义及范围不明确,究竟是拆掉纸箱、内包装、还是最内侧小包装才算是“已拆封”产生疑义。
而网购“个人卫生用品”考量卫生安全,只要“拆封”就不能退换货,但是准则仅以“内衣、内裤、刮胡刀”3样商品为例,其余相关商品的定义及范围都是网购业者说了算,业者片面扩张至其他商品拒绝退货,就会衍生消费争议。
消基会建议,政府针对例外规定应从严解释,以免例外变原则;业者应统一于网页明显处告知消费者“依照消保法,本产品属个人卫生用品,拆封无7天犹豫期,如欲退货请勿拆封”;消费者购物前除了货比三家,务必复制浏览、订购的网页内容,留下证据,作为日后消费产生纠纷时的申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