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二中法院对周某发、甘某法等人通过特制程序麻将机实施赌博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周某发等人犯开设赌场罪的判决,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所犯诈骗罪进行了从轻处罚。
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发通过小广告得知熊某(另案处理)在经营高科技麻将机等赌博工具,后与熊某取得联系。熊某在实地考察周某发位于奉节县洋洋百货1108的办公室后,与周某发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某发出资购买俗称“飞针”的特制程序麻将设备并在前台打牌,熊某负责安装和后台指挥打牌,所获盈利的25%归熊某所得。后熊某在周某发、甘某法办公室及周、甘合伙经营的一间茶室内安装摄像头和视频发射器,并对室内的3台麻将安装读头。后周某发、甘某法在前述3个房间内设局打牌,熊某在后台分析并指挥出牌。通过这种方式,周某发、甘某法等人骗取他人人民币9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予以严惩。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不同地位,以及具有自首等不同量刑情节,进行了适当的量刑。对周某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甘某法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市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甘某法、周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5.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周某发、甘某法有自首情节以及在二审期间,缴纳了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上诉人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二审法院决定对上诉人甘某法和周某发犯诈骗罪减轻处罚,即以诈骗罪判处甘某法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周某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