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今天表示,如果劳工定期契约期满后,只要契约届满离职后,超过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仍然视为非自愿离职,如符合请领条件,劳工仍可请领失业给付、职训生活津贴等。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其中劳工的定期契约期满后,并不属于资遣的状态,不过劳动部表示,考量劳工朋友的就业保障,只要定期契约届满离职后,超过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仍然视为非自愿离职。
劳动部说,如果劳工符合年资等请领要件,即可申请就业保险相关给付,像是失业给付、职训生活津贴等。
劳动部指出,如雇主要终止定期契约或不定期契约的劳工时,需要有“法定事由”。而雇主依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规定终止不定期契约或“提前”终止定期契约时,就要依法给付资遣费、预告期间及谋职假,不过定期契约期满就自然终止,并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