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回迁房遭诈骗 中介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29 14:20:12  评论(/)

张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协议让其代办购买一处回迁房手续,并向其交纳10万元定金。后张某因未能按期办理过户,将中介公司及连带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过户费,中介公司以自身受到案外人诈骗为由,仅同意单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主张,北京一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张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购买昌平区某回迁小区的房屋,购房定金10万元,委托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0月5日,如在委托期限内未完成服务,受托人全额退款。签订协议当天,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后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4.8万元过户费。2016年3月20日,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和员工王某出具一份签有两人名字的保证书,内容为“张某购买某小区2居室房产于2016年4月20日前办理完平房过户手续,如未办理,退还所交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赔偿其壹倍定金,同时退还其过户税费伍万元(多退少补)”。

上述期限到期后,该中介公司未能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遂将该中介公司以及连带责任人雷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过户费4.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诉求,判令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张某定金20万元并退还其过户费4.8万元;雷某、王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中介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中介公司主张,“因受到案外人钱某的诈骗,错信能帮客户从其处买到回迁房,现在钱已被钱某卷跑,中介公司也是受害者,张某应向案外人钱某索赔”;中介公司还主张,涉案房屋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安置房,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涉案购房协议应属无效,仅同意单倍返还张某定金。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为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与经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质并不相同,故张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的当事人为该中介公司与张某,合同在两者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现该中介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该中介公司所持张某应向案外人钱某索赔的上诉理由违反了合同相对*,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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