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局与远通电收针对通知用路人欠费的邮资该谁付一直有争议,双方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一及二审都判高公局败诉,高公局今天说,不再上诉,会付给远通新台币1.13亿元。
高公局说,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高公局败诉,应给付远通公司因平信通知产生的成本费用,与法律顾问研议后,评估再上诉成功机会不高,且无实质效益,决定不再上诉。
高公局也同意依法院判决,给付民国103年至105年,平信缴费通知单的邮寄费用,连同利息共1.13亿元给远通电收,由国道基金支出。
根据高公局与远通电收当年的合约,用路人欠费时,由远通电收以挂号信通知缴费,但后来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决议,先寄平信缴费通知单,并要求远通电收也要负担平信邮资。
远通电收认为,超出合约外的要求却要远通埋单不合理,向法院提告。
高公局为因应节能减碳政策及数位化时代,也正研议寄送电子平信帐单或简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