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电收与高公局因国道电子收费补缴费用通知单的邮资争议,已由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审判决,结果皆为高公局败诉。高公局今(29)日确定不再提上诉,连同利息须赔偿远通电收约新台币1.1亿元。
此案主要是民国96年起,高公局委由远通电收办理国道ETC电子收费业务,双方约定若用路人欠费,远通电收应以挂号信通知缴纳费用,并可收50元作业费。但103年立法院决议应先寄平信通知欠费且高公局不准付邮资,由远通电收负担,但远通电收不满额外增加成本而提告。
高公局表示,这起案件经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二审后,均判决败诉,与法律顾问研议后,认为再上诉成功机会不高,且无实质效益,又还要再支付给远通电收滞纳金和利息,因此决意不再提上诉。
据统计,从103年至105年平信缴费通知单的邮寄费用,约为7,420万元,加上105年3月至今(106)年2月的平信邮资费用,以及远通已付邮资的利息700多万元,合计高公局共要支付远通电收1.1亿元。
高公局指出,现阶段每月仍有大约60万件的国道通行费缴费单,基于寄发后可促使用路人获知欠费行为,并尽速缴费,目前仍持续提供此服务。民众通行国道后,5天内可至超商自动补缴,将享有9折优惠,一旦逾期未缴时,除依法开罚外,欠费案件将配合移送强制执行,以确保收费公平。
另外,远通电收建置ETC延迟及利用率未达标两案,遭高公局开罚约5亿元,目前官司仍在审理中。其中建置延迟因一审判远通电收1天仅赔20万,与高公局要求延宕1天罚50万元落差大,高公局已再提上诉,进入二审阶段;利用率未达标则还在一审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