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水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监护人如果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侵犯,隐蔽*更强危害更大。
本案中,原监护人汪某与被监护人汪燕(化名)系继父女关系,汪某对汪燕(化名)实施*侵,导致被监护人汪燕怀孕,对被监护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本院依法撤销汪某对汪燕的监护权。为了维护汪燕的合法权利,保护其身心健康,鉴于被监护人的母亲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而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指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为汪燕(化名)、汪凤(化名)的监护人。汪某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