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假证明 损人不利己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5:00:00  评论(/)

某甲与被告卫某、朱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因某甲提供的下落不明证明,彭水县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作出缺席判决。执行过程中被告卫某、朱某提出借款早已清偿完毕,某甲提供的下落不明证明系伪造,并提供新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本金被告已经支付完毕。被告通过正当程序提起再审,彭水法院已将该案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查证属实,某甲提供假证明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提示,任何人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权利,任何虚假诉讼都将被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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