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疲劳驾驶致车祸 车辆报废公司诉索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31 14:55:25  评论(/)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称,徐某是公司员工,2015年11月,徐某与杨某等四人驾车去山东,在具备轮换驾驶条件下,徐某仍执意一人驾车,结果因疲劳驾驶发生车祸,致使五人全部受伤,车辆报废。徐某痊愈后要求辞职,并擅自变卖公司电脑,此前还从公司借款两万余元。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将徐某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徐某一次*伤残金、经济补偿金等,并判决徐某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借支款及变卖电脑款等共计30余万元。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称:被告徐某在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期限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5年11月28日,被告驾驶公司车辆与杨某、胡某、郭某、韦某四人去山东,在具备轮换驾驶的条件下被告执意一人驾驶,结果因其疲劳驾驶犯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五人全部受伤,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痊愈后,于2016年4月6日到公司要求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被告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电脑变卖,且变卖款项也未交给公司。2015年11月30日被告从公司借支22077.68元,扣除工资后,双方至今没有与公司办理结算。后被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提出反申请。原告对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件亮点:被告是否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车辆报废,被告应否赔偿?公司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值得关注。

2017年4月7日9时,在昌平法院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同步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tags:疲劳   车祸   车辆   员工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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