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因未设置打卡钟或劳工签到簿,但提出员工登录系统时间资料,遭到县市劳工局以劳基法第30条第6项开罚2万元。不过雇主提起诉愿,认为法条引用错误,后因劳动部维持原判,才让雇主避免被罚更重。
根据劳动部统计,105年劳工行政事务的诉愿管辖业务,收办案件数为2184件,其中以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跟就业服务法为诉愿按收件数的前3大类,占整体诉愿案的8成左右。
劳动部表示,诉愿后决定撤销及直辖市、县政府自行撤销原处分者,共计260件,约占决定案件数2430件的1成左右,可因诉愿制度获得救济。
劳动部劳动法务司副司长傅慧芝表示,在劳基法诉愿案中,最常见的为雇主未依法设置打卡钟、劳工签到簿等可以记录劳工出勤情形的机制,或签到簿未每天详实记载劳工出、退勤时间,以致被直辖市、县政府,依劳基法第30条第5项或第6项开罚,而雇主大多主张不知法令规定等。
傅慧芝举例,就有雇主因未设置打卡钟或劳工签到簿,原本应依劳基法第30条第5项开罚新台币9万元至45万元,但县市劳工局认为雇主有提出员工登录系统时间资料,因此改依劳基法第30条第6项开罚2万元,但雇主却主张法条引用错误而提起诉愿。
傅慧芝表示,后来考量劳工局认为雇主已经有提出员工登录系统时间资料,因此才转用劳基法第30条第6项开罚,因此维持2万元罚则,如果雇主诉愿成功,恐将被罚得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