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1日三审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不仅更明确定义组织犯罪的规定,也对台湾打击组织犯罪开启历史新页,新定义条文改为“持续*、牟利*”,并增加“招募罪”入法,等同将诈骗集团也视为帮派,若触法可处3年到10年徒刑,最高得并科1亿元罚金。
三审条文修正重点包含,明确化“组织犯罪”定义,指3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过5年有期徒刑之刑责,所组成具“持续*”及“牟利*”的有结构*组织。
而为有效打击诈骗集团、电信诈骗,也增加“招募罪”入法,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加重其刑1/2。
另外,条文还规定,若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使他人加入犯罪组织或妨害成员脱离,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