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甲为逞一时之气,开车撞坏他人车辆,该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郑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在黔江区某煤矿附近的河沟采沙,被害人王某乙在该河沟采石。2016年7月23日,被害人王某乙发现河沟内的便道被王某甲、郑某挖断,便将自己的小轿车堵在路上不让王某甲拉沙的货车通行。双方交涉后,王某乙仍未将车挪走。王某甲就上了一辆被堵住的拉沙货车,意图开车去撞王某乙的轿车,但被货车车主李某劝住。随后,郑某打电话给王某乙的哥哥王某丙请他来劝解、调和一下,在王某丙的劝说下,王某乙将车移走并停放在路边某工厂门口。但王某乙与郑某因便道被挖断问题仍在争执,王某甲因不能容忍王某乙的行为,便驾驶自己的猎豹越野车撞向了王某乙的车尾部,造成王某乙小轿车车尾部分损毁,并向前移动了一米远。王某乙当即报案,民警到现场将王某甲抓获。经鉴定,王某乙的小轿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30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1301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及人身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不能以粗暴的方式来发泄情绪,逞一时之气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