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无罪的机会都没有系列1花莲县杨姓青年持未登记猎枪,虽在法院判决前取得原住民身份,还是慢一步,被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处有期徒刑2年。
民国104年10月间,当时未满19岁的杨姓青年遭检举拥有猎枪,宜兰县警方跨区到花莲县秀林乡抓人。
杨姓青年被捕后,坦承于104年8月间以新台币2000元向不详男子购买。枪支经鉴定,主要结构完整,枪支击发功能正常,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起诉。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来源及去向,因而查获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不过,检方和院方审理时,杨姓青年虽自白犯行,但对枪支来源则供称“枪支是跟朋友买的,我不知道其姓名,也不知他住哪里”,无法适用减刑或免除其刑。
法院考量杨姓青年年纪轻,持枪仅2个月,买枪动机是基于好奇,不是犯罪使用,“在情节上显有轻重之差别”,判处低于本刑的2年有期徒刑。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持有可发射金属具杀伤力枪支罪,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之罪。
不过,同法规定,原住民未经许可持有或是买卖猎枪,仅处罚款。
杨姓青年家境清寒,和爷爷、奶奶同住,原本从父姓于,法院宣判前2个月,杨姓青年才找到母亲,改为母姓取得原住民身份,但早已辩论终结,晚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