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反光镜 数额巨大被公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07 14:20:13  评论(/)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姜某、高某、唐某在某物流公司门口处秘密将某零部件公司的988个汽车反光镜拉到被告人姜某位于顺义区北小营镇某村的暂住处并卸下。后被告人高某联系了买家并将该988个汽车反光镜以81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姜某和高某各分得人民币24000元,唐某分得人民币7000元,剩余钱款为张某占有。经鉴定,该988个汽车反光镜价值人民币93816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2月4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姜某、高某于2016年7月17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8月3日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姜某、高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14:30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

普法意义:物流公司员工盗窃交运财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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