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诉称:2016年5月13日20时38分许,我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某购物中心西侧,被两个路桩之间的铁链子绊倒摔伤。摔伤后,我乘坐急救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拍摄影像光片,后因伤势严重转往另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住院至2016年5月27日。经诊断,我左股骨髁间骨折,出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生活。
王女士认为,上述事故导致其身体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负责某购物中心物业管理的某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某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用品费用、二次手术费用等共计347002.77元。
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14:30在朝阳法院三层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