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保山中院在审理一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深入调查,对提供伪证的上诉人杨某某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罚。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屈某某自2011年7月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小屯小区小屯2组同居生活,2014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日杨某某与屈某某在保山市隆阳区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屈某某返回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南村51号4-2。
2016年12月9日,杨某某因与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屈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南村51号4-2,二人结婚后屈某某虽曾于保山市隆阳区小屯2组短暂居住,但2016年11月2日与杨某某后已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屈某某在保山市隆阳区无住所,本案不属于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屈某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屈某某户籍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裁定送达后杨某某不服,以屈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裁定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提交盖有永昌街道泰龙社区小屯小区小屯2组村民小组长私章、永昌街道泰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一份欲以证实屈某某一直在永昌街道泰龙社区租住房屋居住生活。
案件立案移送民一庭后,案件承办人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明进行审查,结合案件情况,承办人到永昌街道泰龙社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小屯小区小屯2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屈某某自2016年11月2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后已返回重庆,并未在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租住房屋居住生活;泰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杨某某提交本院证明加盖公章工作人员、加盖私章的村民小组长均证实对证明内容未认真审查,不清楚屈某某是否一直在永昌街道泰龙社区居住生活。
3月30日,案件承办人通知杨某某到法院接受询问,在大量证据面前,杨某某承认其因不愿意到重庆进行诉讼,才写了虚假证明让村民小组长加盖私章、社区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案件承办人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杨某某提供伪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通过批评教育,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鉴于杨某某提交法院的虚假证明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结合杨某某认识态度,对其做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罚。并约谈为杨某某加盖私章的村民小组长、加盖公章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近年来,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案件当事人要求加盖私章、公章的材料未经严格审查即加盖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材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加大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保山中院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要求基层组织严格公章管理,认真审查群众要求加盖公章材料内容。
(作者单位: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