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听闻女友常被前男友小明骚扰,愤而拿汽油烧毁他的汽车;最高法院近日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判李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小祯与李男交往期间,时常向他诉说遭小明骚扰的事情,李因此对女友的前男友心生不满。
李男在民国104年5月某日先骑摩托车去加油,再用汽油导管将汽油引流至准备好的宝特瓶内;李男见小明的车停放在路边,便把汽油泼洒在引擎盖上并以香烟点燃火苗,导致汽车烧毁。
小明看到爱车被破坏,向警方报警;警察根据监视器等画面,将李男逮捕。李男在警询、检察官侦查过程及法院审理期间,均自白不讳。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李男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的自用小客车,致生公共危险,处有期徒刑1年。
李男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法官求情供称,自己是基于爱护女友的心情才帮忙出气,不过,他愿意与小明和解时,女友才告诉他这一切都是一个“局”;而且,家中还有兄姐必须照顾,若他入监服刑势必造成家境困顿,盼法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刑。
高院法官审酌相关事证,认为李男为了帮女友出气而犯案,客观上不足以引致同情,因此无法援用相关减刑规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