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骨灰 引起纠纷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6:00:00  评论(/)

近日,南岸法院收到了一起亲属间争夺死者骨灰的案件,由于此类纠纷的诉状尚属首次收到,立案庭经过仔细讨论,作出了妥善的处理。

案情:

夏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夏某一和夏某二。2009年9月11日,张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3月20日,夏某和夏某一以侵犯其悼念权为由,将夏某二诉至我院。夏某诉称,在张某遗体火化之后,夏某二强行将盛放张某骨灰的骨灰盒拿走。自己多次与夏某二协商,要求夏某二履行相关义务,让逝者入土为安以便于纪念,但夏某二一直拒绝交出骨灰盒,致使自己的心理和情感受到不断的伤害。特此起诉,要求夏某二交出骨灰和骨灰盒,与原告共同履行安葬张某的义务,以及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整。

观点:

立案庭经过讨论之后,针对是否予以受理以及适用案由的两个问题,形成两种观点:

一、该案应该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夺的骨灰,不符合物权法上的物的定义。况且骨灰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有特定的意思,是表达对逝者的精神寄托,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对骨灰真正意义上的单独所有权。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分割或者确定所有权,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本案应当不予受理,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妥善解决。

二、该案应该受理:

在本案中,不应把目光局限于骨灰。死者张某系夏某的妻子,又是夏某一和夏某二的母亲,对三位当事人都有深厚的感情。如果一方当事人长时间占有骨灰而使其他人不能正常祭扫,诉说哀情,有违社会道德,对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所以本案应当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予以受理。

解析:

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在中国传统节日中,农历四月初五为清明节,人们祭扫先祖,缅怀亲人。而在现实生活中,死者的骨灰不仅仅是生命的痕迹,也是亲人寄予哀思的依靠,满足人们精神上的慰藉。因此,骨灰不仅仅是一个特定的物品,也是各方当事人对死者思念的载体,是人格权的一种具象化。在本案中,夏某二独自占有张某的骨灰,拒绝交出,以至夏某和夏某一长时间不能正常的祭扫,使心理和情感遭受了持续的伤害,不仅有违社会道德,也侵犯了夏某和夏某一的一般人格权。因此,本案应该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

现我院对该案已经立案,待后续依法作出判决。

tags:骨灰   纠纷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