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托运钻戒后私改投递状态 托运人起诉快递公司获支持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11 11:00:35  评论(/)

经营首饰店的刘某把两枚钻戒交某快递公司托运至客户王某处。快递公司丢失包裹后擅自将投递状态改为签收。刘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快递丢失物品损失50500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1月王某以50 500元的价格向原告订购两枚戒指。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上门揽收时对戒指进行了逐一确认,并出具了快递运单。2016年3月,快递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原告快递已成功送达。可客户告知原告自己并未收到此快递。原告立即报警,经警方询问,快递员承认该快递已丢失。之后原告向客户赔付了50 500元货款,原告认为这部分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枚戒指货款。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承认丢失快递的事实,但涉案快件没有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选择保价运输方式。因此被告只需按照运单条款,即运费的七倍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寄件人未在运单上的免责条款处签字,快递公司收件时也未就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快递公司派件员在寄递过程中将快件丢失,并擅自将系统快递状态改成已签收。因此快递公司对于涉诉快件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在既未尽到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快递公司无权援用上述免责条款。虽然快递单上未填写托寄物内容及数量,但结合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快递件丢失声明》的内容以及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单等,可以确定刘某邮寄物品为价值 50 500元的2枚钻戒。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快递丢失物品损失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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