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将自家进口原装车辆送至被告某4S店做保养时失火烧毁内饰,要求4S店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6年8月,他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原装进口车辆送至被告某4S店处进行保养,当天车辆起火,车辆内饰被烧毁,现要求该4S店按照原装配件修复车辆并在检验合格后将车辆交回;另赔偿含车辆贬值、打车费、租车费等各项损失暂计20余万元。
被告某4S店辩称,车辆起火原因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座椅夹缝内部打火机受外部机械压力导致,故车辆起火与其方无关,原告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车辆起火原因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座椅夹缝内部打火机受外部机械压力导致,就打火机系何人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予以否认;4S店称交车时规定车主需将易燃易爆物品取走,原告认可平日吸烟,但主张涉案打火机不是自己的。
庭审时双方均要求延长举证期限,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