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拘借主五日 小贷公司老板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1:00:00  评论(/)

左某伙同蔡某设立投资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债务人冉某未归还欠款,两人遂将其拘禁长达5日之久,致其逃脱时摔成轻伤。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蔡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2014年11月,左某、蔡某与他人共同设立天晶投资公司(化名),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等。公司成立后,实际主要经营小额贷款。

左某、蔡某等人商议决定,针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债务人,公司将指派员工使用长期跟随、限制自由等方式催收债务。范某、尹某、刘某、谭某、钱某、石某、罗某是该公司调查员,从事债务调查和催收工作,覃某是财务人员。

2015年6月5日晚,因被害人冉某未还款,左某等人商议决定,由蔡某、石某、覃某等人以追要欠款名义,将冉某从重庆市云阳县带至九龙坡区该公司办公室。

自6月6日3时许至10日1时许,左某、蔡某分别安排刘某、范某、尹某、石某等人轮流在公司办公室、商务宾馆等地,对冉某进行人身限制,要其通过电话筹钱还款。

期间,冉某为逃脱看管,从该公司办公室跳下造成右脚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6月10日1时许,民警在某宾馆将冉某解救。后左某、蔡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冉某收到天晶公司赔付款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蔡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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