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进党主席施明德不满前立委王幸男于民国95年倒扁期间投书指他“抛弃妻女”等语,提告求偿200万元。最高法院认定王幸男有查证,且施明德未受到贬抑损害,判施败诉定谳。
判决指出,施明德主张王幸男在95年8月间在报上发表“饶了台湾吧!致施明德公开信”文章,不实指责他“罹患老人痴呆症”、“出狱后...却抛弃苦苦等候15年的母女3人”等语,使他名誉受损,请求赔偿新台币200万元。
王幸男则说,施明德就这篇文章对他提起刑事自诉诽谤,已判决他无罪定谳,施明德曾任党主席,任何党员均可对施明德给予最严厉的检验与批判,这篇文章刊登时,施明德正发起倒扁运动,影响国家政局甚巨,他的文章是指施明德个人道德瑕疵部分,有经合理查证。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王幸男是听施明德前妻陈丽珠所言以及得知施明德大女儿生病、小女儿负债的情形,有相当理由确信施明德未提供陈丽珠母女3人必要支援,王幸男有经过合理查证并无不实捏造。
更一审认定,这篇文章刊登后,施明德领导反贪腐运动推展越益热烈,使施明德社会地位更登上高峰,并第2次获选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可见社会地位及评价丝毫未受到贬抑,判施明德败诉。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更一审判决见解,仍判施明德败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