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存款25万,现今取款时说没有了。长期搁置银行的钱丢失。

法律法规网 作者:郝锐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15 16:22:0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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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存款25万,现今取款时说没有了。长期搁置银行的钱丢失。

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现在都会把我们的积蓄存到银行里面,我们认为银行的安全*是比较高的,但是最近发生了一起事件让我们看到了银行的安全系统也是存在漏洞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事情源于1997年4月2日,冯先生来到某银行办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存入45万元。冯先生说,当月他取款20万元,此后再未进行任何存取款。

    15年后,2012年冯先生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其账户上仅剩利息2000余元。但冯某所持的存折原件并未显示取款记录。他与银行交涉多次未果,于去年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银行称,被告已为原告更换新的账户,原告现持有的存折系对应之前的旧账户。根据被告系统显示,涉案账户于1997年9月3日发生过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

    对存折原件为何未显示这笔取款记录,银行表示因冯某持有账户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交易记录没有打印到存折内页的情况。

    被告还称,2000年4月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但原告始终未对其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原告负有定期与被告核对账务的义务,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原告账户的相关凭证已销毁,因此原告存在过错。

    对此原告坚持自己从未取过25万元,也未更换账户和存折,而被告负有保管原告存款的义务,不得销毁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法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变更后的新账户以及于1997年支取款项25万元的账户与涉案存折对应的账户系同一账户。被告负有保证冯某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资金损失的责任。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东城支行赔偿原告冯某存折账户存款损失25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银行方称该笔存款25万元已于1997年取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赔偿冯某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近日,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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