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诉称,2017年2月20日,其在被告北京某公司超市,购买广东某公司生产的调料缸共计80件,材质为不锈钢(食品接触用),总价2812.5元。
佟某认为,涉诉产品执行标准中重金属理化指标要求明显低于国家强制标准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中的理化指标要求,不能证明其对人体的安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本案定于4月18日(明日)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原告佟某诉称,2017年2月20日,其在被告北京某公司超市,购买广东某公司生产的调料缸共计80件,材质为不锈钢(食品接触用),总价2812.5元。
佟某认为,涉诉产品执行标准中重金属理化指标要求明显低于国家强制标准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中的理化指标要求,不能证明其对人体的安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本案定于4月18日(明日)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