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找人伪造了派出所的印章,随后用该印章给自己伪造了一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白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被告人白某委托他人伪造“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金宝屯派出所”印章一枚,白某使用该印章,为自己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公诉机关认为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白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