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女王”刘乔安遭周刊爆料是**妹,但她否认并涉嫌作伪证,遭检方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审结,判处刘乔安有期徒刑3月,全案可上诉。
这起案件源于,本名刘依函的刘乔安,民国103年底遭“壹周刊”踢爆是高档**妹;刘乔安到北检对壹周刊提告妨害名誉、妨害秘密;她以证人身份到台北地检署出庭时,曾签名具结,证称是去卖酒,而非周刊报道去**。
不过,检方勘验刘乔安被拍的视频,及她与记者间LINE对话纪录,认定刘去饭店卖酒的说法不实,以涉犯伪证罪查办。
台北地院在今年2月16日首度开庭时,刘乔安向法官坦承犯行,并供称会这样做,是要保护小孩,怕孩子会受到欺负或霸凌,希望法官给她自新的机会。
刘乔安的律师则说,刘并非公众人物,却遭周刊人员因销售利益,设计报道私人生活隐私及*生活资讯,已超出公共领域保障范围;而且,刘乔安已与当时该周刊的社长等人和解,具状撤回告诉,承办检察官对这些人做出缓起诉处分,而非直接为不起诉处分,这可显见刘所为的不实证词,并无陷检察官侦办结果于错误。
北院法官审酌相关事证后认为,刘乔安因未能勇于面对壹周刊报道内容,做出伪证,妨害国家司法公正,实有不该。
不过,考量刘乔安犯后态度良好、壹周刊的报道是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揭露她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事发突然,刘乔安为维护自身形象及家人利益,因此否认当日是前往从事*交易事实的情况,一时失虑才做伪证,兼衡其素行、犯罪动机等,还有幼女要扶养等状况,判处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