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保固期送修遭拒?故障3次修不好退钱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20 08:21:39  评论(/)

购买电器类商品,业者通常会提供保固和瑕疵担保。不过,行政院消保处统计常见的消费争议类型以“瑕疵”与“维修”占多数,光是104、105年购买电器及其周边商品申诉案件多达近千件。

104至105年电器及其周边商品申诉案件约997件,其中“瑕疵”与“维修”的类型约占60%,其次为服务品质约19%,退货遭拒约5%。瑕疵与维修类申诉,常见消费者在保固期间送修商品,业者却告知是人为因素造成损害,须收取维修费用,以及商品故障屡修不复、维修费用过高、维修缺少零件、到府维修迟缓等。

事实上,依“电器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点规定,商品于保固期间内故障,如果不是因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所致,送修3次仍无法修复时,消费者可以请求业者返还其所支付的价金,或更换同一种类的商品,业者不得拒绝。

消保处表示,业者提供保固,应确保商品能持续有效运作合理的期间,若在保固期间内动辄以人为因素为由,拒绝免费维修,容易影响商誉,维持优质的商品售后服务,才能建立口碑、增加回购率。

在服务品质部分,常见消费者申诉型态包括拨打客服电话无人接应、网页客服或电子邮件多日未回复、订购的商品迟未出货等。在退货遭拒的申诉类型中,常见网络购物业者以商品已拆封,拒绝退款;也有实体店面的业者承诺若不满意可以退回商品,实际退货时却以商品已拆封而拒绝退货等案例。

消保处提醒,网络买受商品原则上享有7日解除权,消费者因检查的必要而拆封,并不影响解除权,业者以定型化契约条款“拆封不退”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依消保法第19条规定,不生效力;在实体店面购买,业者若以广告、定型化契约条款或口头承诺不满意包退包换,都必须确实履行。

tags:退钱   保固   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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