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单车定型契约上路 有5分钟免费检查时间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20 12:32:31  评论(/)

愈来愈多国内、外民众透过租借单车畅游台湾各地,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审议通过“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预计从下个月起,民众无论是骑乘Ubike等县市公共自行车,或向业者租借单车,都应获得至少5分钟的免费检查时间,确保车体正常;另外,万一发生事故无法及时还车,只要向业者联系,租借时间就应立即停止。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审议通过交通部研订的“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这项契约规范适用于各县市所有公共自行车租借系统,及向各地业者租借的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等单车种类。

陈星宏指出,业者应在契约中载明借车的承租费率、使用须知、无法依约归还时的运费计算、保险资讯及还车资讯;并在自行车车体上,揭示业者的服务电话及紧急报案电话。陈星宏:‘(原音)如果真的我们的消费者发生了一些碰撞、毁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赶快去打这个所谓的紧急联络电话,打完电话之后,这个租车的时间就要终止了,这个之后的时间就不能算入所谓租车的时间所计算的费用了。’

陈星宏表示,由于过往曾有许多申诉案例是消费者将单车骑出去后,才发现车体有问题,结果想归还换车,却被业者多算一次租借费用,因此,这次也在契约中明定,业者应给予消费者在取车后,至少5分钟的检查时间,期间如果发现车体有异而归还,业者不得收取费用,像Ubike系统目前已具有相关设定。陈星宏:‘(原音)检查的时间之内,不能算入任何的使用时间,不能收任何的费用。’

消保处提到,业者不得在契约中,有着“片面变更契约内容,而承租人不得异议”、“变相或额外加价”、“免除或减轻相关法律义务”等约定;但若是消费者违反交通法令或发生事故,消费者应负缴付罚款、损害赔偿责任。

陈星宏说,“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待交通部公告后,最慢5月中旬就能上路,之后业者只要将定型化契约公告在营业场所明显处即可,不需和租借民众一一签约。

tags:定型   契约   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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