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第三人扩建房屋时占用了原告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且第三人因为扩建房屋将原告及其他人的出行道路全部侵占,致使原告的出行道路被堵塞,给原告的出行造成困难和不便。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依法向所在地的延庆区某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解决原告与邻居间的宅基地纠纷。镇政府于2016年9月向原告送达告知书一张,但是并未解决原告所要求处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原告认为镇政府没有作出实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普法意义:基层政府对于辖区内村民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是否有法定职权处理?村民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救济?
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10时在延庆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