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若是晚间11时才声请的声押案,得到次日早上8时候才能开庭讯问,保障被告权益。
司法院表示,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所宣示,保障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被告及其辩护人卷证资讯获知权,并于该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立法委员蔡易余等人提出修正草案共计6案,司法院代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时,参与多次讨论协商,最终顺利完成修正条文的审查,并于今天经立法院完成三审程序。
司法院也说,本次修正通过条文虽然仅有4条,但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在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的权利影响甚大。
在夜间讯问部分,司法院指出,为避免法院受理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常于深夜开庭,被告在经过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后,常已至夜间,在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时,又须面临法院漏夜讯问,有时甚至漏夜开庭至凌晨,在被告未获充分休息而答辩的情况下,难免有疲劳讯问之虞。
为此,修正刑诉法第93条第5项,若晚间11点后才声请的羁押案,得到次日早上8时后才能开庭;如果声押案到晚间11时,还没开完庭,被告可要求次日早上8时后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