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昨(23)日传两辆警车因执勤围捕可疑车辆时,意外对撞的车祸事故,造成警察4人受伤,其中1名警察伤重命危。这起车祸恐怕又是《政府采购法》惯用的最低标酿祸。
《政府采购法》分为最有利标与最低标两种采购方式,所谓“最有利标”除价格外,还有许多考量因素,包括加权计分,以确定得标权利,因此价格不是最主要考量。由于采用最有利标招标作业手续十分繁复,承办人员往往一不小心会陷入被控图利特定厂商的问题,且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因此承办人员害怕横生事端,多半不愿采用“最有利标”采购,而是采用价低者得的“最低标”采购。
各县市警车采购,少则数十台,多者可达百台,基于预算考量,因此几乎都是采用最低标采购,进口车代理商往往因无利可图而放弃投标,仅投标国道警察与国安单位车辆采购,因此几乎都是特定几家国产车制造商来投标。用最低标卖给警局的车出乎是赔本卖,价钱比卖给一般消费者的还低,因此厂商只能采取两种方式来获利,一是承包后续的维修保养来赚钱,很多精打细算的警员知道送回原厂维修保养比较贵,反而会自己找熟识的汽车保养厂维修。
车厂减少损失的另一个方法是将车上的部分设备拿掉,以降低生产成本。例如车上的安全气囊数量缩水,ABS等安全设备也付之阙如,车商交车时只要不违约,负责验收的人员也只能拿厂商无可奈何。
虽然警用侦防车大多用于巡逻与移送人犯,高速追逐嫌犯机会相当少,但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一旦执勤车辆遭遇强力撞击,造成人员伤亡,都是警员家庭与国家的损失。为了降低警员执勤风险,警方采购车辆应该不再墨守最低标规定,或是提高采购预算,购买欧美国家厂牌,或是经过车测安全认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