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 2015年11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原告在上班期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怀柔医院诊断为“尺桡骨远端骨折”。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所受之伤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定于4月24日(今日)13时30分在怀柔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原告张某诉称, 2015年11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原告在上班期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怀柔医院诊断为“尺桡骨远端骨折”。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所受之伤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定于4月24日(今日)13时30分在怀柔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