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却无权属证明 户主起诉开发商维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25 14:10:35  评论(/)

原告赵某、高某诉称,2013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楼房一套,房款1098964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14日前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被告应赔偿因此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告应赔偿因此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2013年9月15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取得该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也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办证已经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万余元。

本案定于4月27日13时30分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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