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吸毒,因涉嫌犯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的暂住处,容留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